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我校教职工职业发展内驱力,帮助教职工认识自我、规划自我、明确职业发展目标,提高教职工自主发展能力,营造自觉学习的文化氛围,打造一支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的高素质创新型干部教师队伍,根据《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教职工在职培训暂行管理办法》《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教师网络培训及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干部、教师及其它各类员工(统称“教职工”)个人自主培训的管理。由学校指定或选派个人参加的外出培训、教职工参加校级培训、部门自主培训等其它培训的学分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培训的类型及要求 第三条 教职工个人自主培训分常规项目和临时项目两大类。其它类型的个人自主培训项目,报经学校培训处(教师发展中心)同意后可纳入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常规项目包含:1.校级专项培训,指新教师培训、教学诊断、办公自动化及信息化教学培训、一天以上的网络培训班及工作坊、中层干部培训班、骨干教师培训班等各类学校开办的专题专项集中培训班;2.网络课程学习,包括在线点播课程、慕课、视频公开课、资源共享课等各类网络课程;3.专业书籍阅读;4.深入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5.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学习和考试。 第五条 临时项目包括:1.学校临时组织安排,要求教职工自愿报名参加的校内专题业务培训活动或其它各类校内培训活动(周期半天以内的);2.教职工自主自愿在工作日之外自费(或免费)参加的校外培训或学校组织的自愿报名外出培训。 第六条 每学期初,教职工根据学校培训处(教师发展中心)的通知,以学院(处室)为单位进行个人自主培训常规项目的申报。原则上,每位教职工每学年度需申报完成2个常规培训项目(平均每学期1项)并结业。后勤基建系统和校办企业的教育职员每人每学年度需完成的培训项目数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每年初报培训处(教师发展中心)备案。下列人员不作要求: 1.年龄55岁以上教职工; 2.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学期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非全职在岗的教职工; 3.后勤基建系统(含资产管理处、保卫处、采购中心、基建处、烹饪培训学院等)及校办企业的非教育职员; 4.主持市级重点或省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或经费在十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在研的教职工; 5.担任省级以上官方权威或行业权威学科、专业及技能竞赛带队指导老师的。 第三章 培训的考核与学分计算 第七条 培训学分是教职工参加培训的质量和数量的综合计量单位,根据培训项目性质及教职工参训考核成绩的不同给予不同分值。 第八条 参训教职工完成培训任务且达到考核要求后可获得培训学分。完成一个常规培训项目最高可计5学分,全程参加完一次临时项目记0.5学分,不同类型的培训项目考核要求及计分办法见附表。表中未尽类别,报经学校同意后可确定学分。每位教职工每学年至少应获得个人自主培训6学分(每学期平均不少于3学分)。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培训处(教师发展中心)统一对全校教职工个人自主培训学分进行登记、汇总、审核与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组织动员教职工个人按要求申报常规培训计划及报名参加临时项目的学习,并做好本单位申报及报名信息汇总、学习过程督促及结业成绩和证明统计等过程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常规培训项目在学习中途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取消学习计划者,由各单位培训联络员在每学期末统计时统一进行标注说明,并提供证明支撑材料。 第十二条 教职工个人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培训工作的重要指标和教职员工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重要参考,具体依据各类评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个人自主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培训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已印发的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